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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 【论行使虚假文书罪】1450亿港元假汇单事件:内地女子在港试图提钱被捕

发表于 2026-1-11 14:15: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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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在港千万不要代签、代开户、代kyc,尤其不能涉及伪造文书(虚假地址证明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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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通报,2026年1月8日中午,香港中区金钟道太古广场一间银行发现一宗涉嫌使用虚假汇款文件的案件,一名65岁的内地女子因试图提取高达160亿欧元的资金,被警方当场拘捕。

据警方介绍,当日中午约12时06分,银行职员在处理该名女子的业务申请时,发现其出示的一张汇款文件存在明显疑点。该文件显示的金额高达160亿欧元,银行随即报警处理。警方到场后,以涉嫌“行使虚假文书”将该名姓周的女子拘捕,并将案件交由中区警区刑事调查队第五队跟进调查。

按照当日汇率计算,160亿欧元约合1450亿港元。警方表示,案件中相关文件的真伪仍在进一步调查中,目前尚未有资金实际流出,亦未公布涉案文件的具体来源及用途。

公开资料显示,该名女子持双程证来港,自称从事商业活动。银行方面在审核过程中认为交易金额及文件内容明显异常,未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警方提醒,使用或行使虚假文件属严重刑事罪行,市民及金融机构如发现可疑交易或文件,应立即报警处理。案件仍在调查阶段,警方不排除后续有进一步行动。

一、涉嫌罪名的核心:并非“诈骗成功”,而是“行使虚假文书”

根据目前公开信息,该案件并未进入资金实质流转阶段,银行在审核环节即发现异常并报警。因此,案件的法律评价重点,不是是否骗到钱,而是是否构成对虚假文件的“行使”行为。

在香港法律框架下,这类行为通常落入《刑事罪行条例》(Crimes Ordinance)项下的“使用虚假文书”或“行使虚假文书”罪名。该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要求行为人已经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只要满足以下要素即可:

第一,存在虚假或伪造的文书;
第二,行为人明知或理应知道该文书为虚假;
第三,将该文书用于误导他人或机构,试图产生法律或事实上的效果。

正因如此,金额大小在定罪阶段并非决定性因素。即便金额只是数万元,只要文书虚假且被用于金融交易场景,依然可能构成严重刑事犯罪。根据香港法律,相关罪名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属于重罪范畴。

二、为何银行“必须报警”,而不是“私下处理”

不少公众疑问在于:既然看起来“荒唐至极”,银行是否可以直接拒绝交易了事?

答案是:不可以。

在香港,银行并非普通商业主体,而是高度受监管的金融中介,承担着反洗钱(AML)、反恐融资(CTF)以及维护金融体系完整性的法定义务。一旦银行职员在业务过程中发现疑似虚假文件或可疑交易,如果未履行报告义务,银行本身反而可能面临监管问责。

因此,从制度角度看,银行选择报警并非“多此一举”,而是合规上的必然选择。这也是香港金融体系长期被视为“高信用、低容错”体系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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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1 14:37:21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这是錢數太多惹的禍
爱生活,爱奶昔~
发表于 2026-1-11 18:14:16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为什么她认为一千亿是合理的
爱生活,爱奶昔~
发表于 2026-1-12 01:55:04 | 查看全部
Xina 发表于 2026-1-11 18:14
为什么她认为一千亿是合理的

可能是因为皇帝用金斧头劈柴吧
爱生活,爱奶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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